第63章 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,不是建议函
下县公安局里。
王副局长坐在办公室里,桌上摆着一份当天的报纸。
他翻了两页,没什么意思,扔到一边。
门被敲了两下,一个年轻警察推门进来,手里拿着一个牛皮纸信封:
“王局,您的邮政快递。”
王副局长接过来看了一眼。
寄件人是青山区法院。
他眉头皱了一下,撕开封口,抽出里面的文件。
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。
“请贵局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,向本院提供赵锦年案扣押清单及相关档案材料。”
王副局长扫了一眼法院调取证据通知书,决定不予理会。
他比谁都清楚,那份扣押清单经不起查。
两年前连夜查封,猪场台账潦草,活猪处置混乱,记录缺失。
真交上去,就是给人递刀子。
所以上午宋贵来调卷,他让档案室挡了回去。
没想到这小子不依不饶,直接让法院寄了通知书。
“不用管它。”他把通知书随手丢进角落的文件柜,“一个年轻律师,翻不起大浪。”
警员站在原地,欲言又止。
青山区法院,第三审判庭。
庭前会议定在上午九点。
宋贵八点四十就到了,赵锦年夫妇跟在他身后。
八点五十五分,被告席上来了两个人。
一个是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的副大队长,姓孙,四十出头,穿着警服,表情严肃。
另一个是县局委托的代理律师,五十来岁,头发花白,戴着金丝眼镜,公文包往桌上一搁,气场十足。
九点整,主审法官进来了。
四十来岁的女法官,姓韩,短发,走路带风,法袍穿得板板正正。
她坐到审判席上,翻开卷宗,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。
“原告赵锦年、刘敏,代理人宋贵,到庭。”
“被告下县公安局,代理人孙武、李长平,到庭。”
韩法官抬头扫了一圈:
“今天庭前会议,主要解决三个问题。
第一,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。
第二,证据交换。
第三,确定争议焦点和开庭时间。
双方有没有异议?”
“没有。”宋贵说。
“没有。”李长平也说。
韩法官先看向被告席:
“被告,原告起诉状副本你们收到了,答辩状提交了吗?”
李长平把一份材料递上去:
“提交了,法官。我们的答辩意见很简单:
第一,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,下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。
第二,原告主张返还的所谓活猪,属于市场经营损失,和国家赔偿没有关系。
第三,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。”
宋贵坐在原告席上,翻着对方的答辩状,嘴角勾了一下。
韩法官看完答辩状,转向宋贵:
“原告,被告的答辩意见你听到了。
你对答辩状有什么意见?”
宋贵把答辩状合上,站起来:
“法官,被告的答辩意见,我三点回应。
第一,国家赔偿受理条件的问题,我们在起诉时已经提交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签收回执,前置程序走完了,受理条件没有问题。
第二,活猪是不是市场经营损失,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,恰恰需要审理查明,不能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。
第三,起诉期限的问题,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两个月前,我们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就向法院起诉了,没有超期。”
韩法官点了点头,在电脑上敲了几行字。然后抬头:
“原告,你的诉讼请求我再确认一遍。
诉讼请求第一项: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扣押的种猪、母猪、育肥猪共计,这个数字是多少?”
“三百七十二头。”宋贵说,“种猪二十四头,母猪一百八十六头,育肥猪一百六十二头。清单上耳标号、数量、重量都有记录。”
“第二项:如原物灭失,按灭失时市场价赔偿。
第三项:确认被告扣押行为违法。
第四项: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”
“对。”
韩法官看向被告席:
“被告,原告的诉讼请求你们听清楚了。
关于第一项,返还原物,你们的意见是什么?”
李长平推了推金丝眼镜,慢条斯理地开口:
“法官,我方认为,原告主张的活猪,属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,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,但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,可以依照规定先行处置。
活猪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,我方在扣押后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置。”
宋贵立刻接话:
“法官,被告说依法处置了。
请问,处置凭证呢?检疫记录呢?变卖款上缴记录呢?死亡处理记录呢?
这些证据,被告一份都没提交。
空口说依法处置,不能成立。”
李长平看了宋贵一眼:
“相关处置记录,我方在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,请求法院向县局档案部门调取。”
宋贵等的就是这句话。
他慢慢从档案袋里抽出一份文件,站起来,走到审判席前,双手递给韩法官。
“法官,原告在立案当天,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,并且申请法院以专递方式向下县公安局送达了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。
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,向本院提供以下三类材料:
第一,扣押清单原件。
第二,扣押期间猪只处置记录。
第三,猪场日常监管记录。”
宋贵顿了顿,转过身,看向被告席。
“今天是庭前会议。距离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送达被告,已经过去了十二天。
被告至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一份材料。”
被告席上,孙副大队长脸色变了一下。
韩法官翻开卷宗,从里面抽出一张邮政回执,看了看,然后抬起头,目光落在被告席上。
“被告,原告立案当天,法院出具了调查令,并且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下县公安局送达了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。
这里有一份邮政回执,签收人是谁?”
韩法官把回执举起来,对着被告席。
“签收日期:本月三号。今天是十五号。十二天,七天的期限早就过了。被告,你们收到这份通知书了吗?”
李长平愣了一下,转头看向孙副大队长。
孙副大队长脸色铁青,嘴唇动了动,没说出话来。
“被告代理人,”韩法官冷声道,“我问的是,你们收到这份通知书了吗?”
李长平推了推眼镜,干笑了一声:
“法官,这个......我需要跟当事人核实一下。
可能是收发室收了,但没有及时转交到承办部门。”
“没有及时转交?”宋贵接过话,笑了一下,“法官,法院专递是邮政EMS,上面写明了法院专递四个字。
收发室签收了,就等于单位签收了。
至于内部有没有转交、什么时候转交,那是被告的内部管理问题,不影响送达效力。”
他转向被告席,看着孙副大队长:
“孙大队,你说是不是?”
孙副大队长脸色难看得像吞了苍蝇。
他压低声音跟李长平说了几句,李长平点点头,然后抬头对法官说:
“法官,我方承认收到了法院的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。
但材料调取需要时间,我们局里档案室正在整理,”
“十二天。”韩法官打断他,“法院给的是七天。
你们逾期了五天,一份材料都没交。
现在说正在整理?”
李长平咽了口唾沫:“法官,主要是这个案子时间比较久,两年前的档案,有些材料可能需要翻找,”
“被告代理人。”韩法官把手中的笔搁下,身体微微前倾,“我问你,原告起诉状里写的三百七十二头猪,你们局里到底有没有扣押?”
“这个......需要核实。”
“扣押清单在不在?”
“在档案室。”
“档案室在哪?”
“局里。”
“那为什么十二天了,拿不出来?”
李长平张了张嘴,一时语塞。
宋贵站在旁边,不紧不慢地从档案袋里又抽出两份文件,递上去:
“法官,这是《律师法》第三十四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相关条文。
被告作为国家机关,在法院出具调查令、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情况下,逾期不提交、不说明理由,已经构成了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。”
他顿了顿,看向被告席:
“法官,我请求法庭记录在案。
被告在庭前会议上的行为,已经构成对法院调查令的消极对抗。
如果被告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仍然拿不出扣押清单和处置记录,我方请求法庭依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。”
“什么推定?”李长平立刻警觉起来。
“推定原告主张的扣押事实成立。”宋贵说,“推定三百七十二头活猪在扣押时确实存在,且被告无法说明其去向。
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,不能返还原物的,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。”
李长平脸都白了:“法官,原告这是在偷换概念,”
韩法官抬手制止了他,低头在电脑上敲了几行字。
然后抬起头,看着被告席:
“被告,庭前会议之后,三日内向法庭提交全部被扣押财物的清单原件、处置记录和监管记录。
逾期不交的,法庭将依法处理。”
“三日内?”李长平重复问道。
“三日内。”韩法官重复了一遍,“如果材料在档案室,你们就去档案室调。
如果档案室说材料缺失,你们就出具书面说明,加盖公章,谁签字谁负责。
听明白了吗?”
孙副大队长终于坐不住了,站起来:
“法官,这个案子当年的承办人已经调走了,”
“那就找回来。”韩法官看着他,“材料在,就交材料。
材料不在,就交情况说明。
但法庭不会接受不知道不清楚需要核实这种答复。
被告是国家机关,不是普通当事人。
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,不是建议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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